勞委會修正「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習規範」,自98年9月1日起實施
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能檢定之規定,勞委會前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規定,公告自今(98)年9月1日起,參加「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才具有該項操作人員資格。為進一步使堆高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之術科實習能與現行堆高機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測試內容結合,爰修正「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如附件),意即訓練單位自今年9月1日起,辦理於上述堆高機職類教育訓練,其術科實習部分應依該修正後之實習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