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514南京東路 奧○公司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2.06.11)
1020514南京東路 奧○公司工地職災案
【工作場所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設備】
災害發生經過:
102年5月14日在捷運南京東路工地共同管道區內,國○工程行勞工曾○○進行共同管道區鋼鈑樁保護板底部餘土清理作業, 13時30分左右曾員突然被上方3公尺處鋼鈑樁凹槽黏著之殘留土塊 (約0.25m*0.20m*0.1m)掉落撞擊背部,使曾員身體向前傾倒,胸部觸及地面,經送至台北長庚醫院檢查後發現胸部肋骨骨折,住院治療至5月21日出院回家療養。
災害預防對策:
- 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 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撰稿人 張正義1020606)
災害現場(共同管道內) | 災害現場(共同管道內) |
1020525研究院路中○工程公司工地職災案
【施工架防護設備勿隨意拆除】
災害發生經過:
102年5月25日上午九時許,研究院路202兵工廠廠房整建工程之3級承攬人世○企業社勞工彭○鑫進行頂樓屋突外牆抿石子作業,為求作業動線方便,事先將施工架之內外側之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全部拆除,於施工架上作業時不慎墜落至樓頂樓板面,造成左大腿髖骨及左臉骨裂,緊急送三軍總醫院救治,目前留院休養中。
災害預防對策:
- 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如發現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原狀。
-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進行作業之工作場所應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之危害,應予以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李啟瑞1020604)
罹災者從施工架上墜落至屋頂樓板面。 | 安全衛生設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需採其他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