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回應「職業安全衛生法」通過後各界關心議題
立法院於6月18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後,針對各界所關心的議題,勞委會回應如下:
- 一、勞工過勞致死未課予雇主刑責:勞工過勞主要源於超時工作,其預防對策仍在於落實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而職安法之「預防」,係以「高風險群」勞工之健康管理為主,課以罰鍰,較為合理,且實務上過勞疾病多為個人原因及職業原因等多重因素所致,職業因素僅為「促發」(非引起)原因之一,過勞致死科以雇主刑責,醫學實務舉證尚有困難。惟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未來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致死者,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二、勞動檢查執行人力不足:因應職安法擴大適用範圍後所需監督檢查人力,勞委會除將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外,另針對中小企業或微型事業,則將優先採取宣導、輔導及補助措施,以協助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
- 三、新法何時正式上路:職安法已明定,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惟為使該法案公布後能及早順利推動,讓勞動檢查機構及事業單位等得以遵循,勞委會正積極展開多達58種附屬法規之研修工作(包括須新增或大幅修正者28種,部分內容須配合修正者30種),法制作業雖極為繁重,且深具挑戰,但該會仍將盡最大努力達到立法院附帶決議所要求的1年內完成附屬法規修正為目標。
- 四、擴大適用後與其他相關法律是否競合:為釐清職安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本次修法於第1條已明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礦場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船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就安全衛生事項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尚不致產生競合。同時,該法也特別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依其業管權責,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俾與職安法相輔相成,共同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