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訂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98年7月1日起生效。
勞委會訂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98年7月1日起生效。歡迎全國性職業醫學專業團體、全國性職業衛生護理專業團體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新制醫院評鑑為優等且為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辦理醫師執業醫學及執業衛生護理訓練。
一、依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職業醫學、職業衛生護理及勞工安全衛生訓練。同條第二項,前項訓練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
二、為建立制度化之專業訓練機構辦理前述訓練並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其重點事項,說明如後:
(一)明定訓練對象為指定醫療機構醫師及護理人員。
(二)具申請認可資格者,包括全國性職業醫學專業團體、全國性職業衛生護理專業團體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新制醫院評鑑為優等且為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三)明定申請認可應檢附之文件及收費標準,經認可辦理訓練之機構,由本會定期公告。
(四)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認可訓練機構得予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予抽查,如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通知限期改善並於限期內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五)訓練完成後,由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測驗及閱卷。
(六)認可訓練機構有重大違規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