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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修正發布「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勞委會為精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機制,並促使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於認可期間持續強化職場安全衛生管理,爰重新檢討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定績效認可之申請門檻,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及認可年限之審定基準等規定,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將事業單位於「認可申請當年及前3年度」未曾發生重大災害之情形列為資格要件之一,另增列認可審查小組對於認可申請單位於「認可申請期間」發生之重大災害應進行審查之規定。
(二)將自評表9大項各類別再區分為「基本要項」及「進階要項」並增訂細項內容,另將認可有效期間審定基準「績效評分」修正為「管理分類」,以基本要項及進階要項達成比率作為分類之標準。
(三)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期間如因故變更主體名稱或登記地址,應於期限內函報勞委會;另對於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其申請認可時之表件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增列得撤銷認可處分之規定。
  勞委會強調,辦理績效認可作業係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條之1規定,僅認可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於一定期間內得免專責及專職,不代表認可其整體安全衛生績效,事業單位仍應遵循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精神,落實PDCA原則,持續改善,方能確保勞工之工作安全與健康。    
       有關本要點修正後之完整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