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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7松高路移動式起重機作業發生翻覆意外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2.04.22)

1020417松高路移動式起重機作業發生翻覆意外案

【撐座外伸要確實,吊車作業不翻覆】

災害發生經過:

  102年4月17日上午06:30許,春○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有效合格操作證之起重吊掛操作人員林○○,於臺北市信義區某大樓建築工地,實施建築物屋頂景觀植物用土(約1.5噸重)吊掛作業時,疑似因作業地點受行道樹阻擋,而未將起重機外伸撐座全部伸出,導致吊車荷重能力降低(力矩乘數減乘效果),造成翻覆事故。現場經派其他吊車前來救援後,已於將翻覆之吊車扶正並移開作業現場。本案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檢查並對事業單位予以停工處分,要求提出改善方案經複查合格後,始得使勞工從事後續吊掛作業。

災害預防對策:

  1. 移動式起重機於實施吊掛作業時,應依規定將外伸撐做伸致最大極限。
  2. 起重吊掛作業前,應依作業地點實際情況選擇適當之作業位置,或選擇適當之作業機具設備,以避免機具設備無法正常運作。

(撰稿人 潘彥江1020417)

移動式起重機外伸撐座未伸至最大極限導致荷重能力不足(力矩乘數減乘效果)而翻覆。 移動式起重機外伸撐座應伸至最大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