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20324內湖路自營作業者沈○○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及時電子報102.04.08)

1020324內湖路自營作業者沈○○工地職災案

【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應架設施工架或設置工作台】

災害發生經過:

  102年3月24日上午9時許沈○○與所僱勞工蔡○(亦即罹災者)共2人於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社區樓頂水塔下方從事油漆及防水修繕作業,當時蔡○正跨坐在8呎鐵製合梯上,且合梯之兩梯腳間無固定繫材連接固定,因施工時重心不穩從合梯上墜落,造成右腳踝開放性骨折,沈○○見狀立即通報119後送往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急救,目前已出院回家療養。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2. 雇主應按其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3.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4.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梁蘊華1020329)

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架設施工架。 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可使用高空工作車作業。 使用合梯作業其兩梯腳間應有固定繫材連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