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鋼構作業自工作台踏板發生墜落致死災害(高市勞檢處工安情報101.12.28)
一、 行業分類(含代碼):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 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滾落(01)。
三、 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工作台、踏板(416)。
四、 罹災情形:死亡1人、傷0人。
五、 發生經過:
災害發生當天101 年10 月31 日00 工程有限公司勞工罹災勞工嚴00從事鋼構安全設施改善工作,當罹災者站立於工作台踏板進行作業時,因其固定強度不足脫落、安全網邊緣空隙過大且罹災者未確實鉤掛安全帶(現場設有安全母索),造成嚴00重心不穩自工作台踏板上墜落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站立於工作台踏板作業,因墜落傷重死亡。
(二) 間接原因:
- 1、不安全狀況:工作台踏板固定強度不足、安全網邊緣空隙過大及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 2、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 1、雇主未針對工作台踏板固定強度妥為設計。
- 2、雇主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致使作業勞工發生墜落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 1、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 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項)。
- 2、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2Z2115 安全網之規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第1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 3、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但依法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定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 4、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板料,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無脫落或位移之虞,板料與板料之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8 條第2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 項)。
- 5、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 條第1 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 項)。
- 6、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一、應參照醫師依附表三十八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
- 7、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六、鋼架施工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7 條第6 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 條第2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