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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11205中山北路簡○楠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12.17)

1011205中山北路簡○楠工地職災案

【避免墜落危害,安全上下設備不可少】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12月5日約下午4時10分,雇主簡○楠與另一名勞工於該室內裝修工地進行作業,簡員欲利用移動式施工架之上下設備往上移動至該施工架上(作業高度約2.2公尺),進行上方樓板水泥漿粉刷作業時,因不慎手滑而致人往後仰墜落,導致後腦撞到地板受傷,一同作業勞工康○○趕緊通報消防局,並送至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治療包紥後,於當日就出院返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 對於在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3.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4.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撰稿人 李政峯1011212)

1011205利用移動施架之上下設備時,因不慎手滑而致人往後仰墜落,導致後腦撞到地板受傷。 超過1.5公尺以上作業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對於高差超過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施工台。

 


1011211興隆路 全○公司工地職災案

【瓦斯洩漏,嚴禁火花】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12月11日上午10時左右,全○工程公司勞工池○○等3人於興隆路3段某後巷進行汙水工程時,作業人員將瓦斯管誤以為是汙水管,以砂輪機切割後才發現瓦斯外洩了,現場人員立即通報欣○天然氣公司進行搶修,到場搶修人員為了在瓦斯管漏氣源頭夾管止氣,商請施工單位於距瓦斯管漏氣處約1.5公尺的地面鑽洞以挖出瓦斯管,勞工池○○使用破碎機鑽洞時產生火花引燃聚積在地面之瓦斯而起火,造成池○○臉部及手臂燒傷,經送往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急救,目前住院觀察中。

災害預防對策:

  1.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2. 對新僱勞工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黃義清1011213)

瓦斯管線漏氣處與挖洞處約距1.5公尺。 挖洞時使用之破碎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