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114八德路四段起重機作業發生被撞後墜落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11.26)
1011114八德路四段起重機作業發生被撞後墜落職災案
【起重機迴轉作業危險高,安全管制不可少】
災害發生經過:
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松山線新建工程之再承攬人oo工程行僱用現場領班洪oo及勞工等共12人,從事捷運工程支撐構材配件拆除及吊掛作業,由勞工吳oo擔任起重機操作手,另於上下層之吊掛作業區分別由勞工林oo及勞工陳oo擔任吊掛手,而勞工吳oo(受災者)則同於上層地面作業區擔任雜項作業(輔助整理吊掛物及吊掛用具)。災害發生時,吳員(受災者)協助鋼索整理後(事前打石機吊掛作業用鋼索整理) ,欲將整理後鋼索收納放置於起重機車台上,但現場持續進行起重機吊掛作業,吳員未要求起重機停止作業,復利用起重機於捲揚上升尚未旋轉之空檔時機,進入起重機旋轉體後方之車台上欲放置收納鋼索,卻未注意起重機完成捲揚上升動作後,已開始進行迴轉動作;此時吊掛手陳oo位於起重機前方指揮吊掛作業,無法目視發現吳員已進入起重機旋轉體後方碰撞範圍內,致吳員遭起重機上部旋轉體撞擊後再墜落地面受傷(現場墜落高度約1.25公尺),造成骨盆骨折及挫傷,經電話通報消防局前往救援並立即送往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搶救,目前意識清醒住院治療中。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起重機之管理及訂定作業標準。
-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撰稿人 李連福1011120)
1011121珠海路謝○在與周○義工地職災案
【施工平台應計算,安全使用保平安】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11月21日下午約18時整許,勞工謝○○、周○○與雷○○等3名於該新建工程進行升降機(無機房式)配電盤安裝作業時,勞工謝員與周員站立於施工平台(位於5樓處)一角處,從事升降機控制盤安裝作業,另1名勞工雷員站立於施工平台與謝員等2名對角位置(詳站立位置圖),以施工平台下方延伸伸縮桿為支撐,將施工平台延長約70公分左右,疑似延伸工作臺之伸縮桿無法負荷謝員等2名及安裝部品重量,造成伸縮桿挫曲彎折,致使勞工謝員與周員伴隨延伸工作臺,從5樓墜落至約23公尺深之1樓機坑內,經雷員緊急通知119送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急救後,仍於住院治療中。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雇主對於前項施工構臺及施工架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臺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懸臂架及其他受力構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並確實安裝及繫固。(2)…。
-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撰稿人 黃憶騰1011122)
站立位置圖 |
伸縮拉桿 |
左側伸縮桿挫曲彎折(右側亦嚴重彎折) |
延伸工作臺護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