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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搭乘設備高危險,遵循法令保平安

        鑑於本(12)月6日在高雄市再次發生今年第3起勞工因使用搭乘設備從事作業罹災致死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申,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如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雇主將被移送地方檢察署依法究責。
        勞委會統計,最近5年(97年至101年)來,因使用搭乘設備從事作業罹災死亡的勞工共計8人,其中本(101)年已有2位勞工罹災。12月6日高雄市茂林區「高132線0k+000~1k+200道路重建工程」再次發生搭乘設備與起重機伸臂間之焊道斷裂,造成勞工隨同搭乘設備墜落致死案,勞委會於接獲通報後十分重視,已立即指派南區勞動檢查所派員查處,將究明原因,並追究雇主肇災責任。
       勞委會同時表示,搭乘設備常因焊接不良、插銷脫落、安全裝置失效等潛在危害因子,加上作業時負載過重、吊載物件或未使勞工配戴安全帶、安全索等因素,造成人員連同搭乘設備墜落肇災,故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規定,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勞委會呼籲,雇主基於勞工生命安全,應確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於事前委託專業機構(執業之機械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認,確保搭乘設備安全後,方得使用。勞委會已將搭乘設備是否依規定辦理,列為102年監督檢查重點,勞動檢查機構將會嚴格查處,雇主不可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