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放寬事業單位於受選拔前5年內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者,得參選優良單位選拔。
一、為鼓勵事業單位及人員積極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業務,勞委會已修正「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重點如下:
(一)事業單位於受選拔前3年工作場所未發生本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2點所稱之重大災害,且其事業5年內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得參加優良單位選拔。
(二)增訂獲獎之單位及人員,如經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參選文件填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得由勞委會撤銷其得獎資格、追回或取消相關獎勵措施。
二、有關100年度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之選拔活動資訊,原則將於明(102)年3月前公告,尚請隨時留意全國工安金網路或勞委會網站最新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