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31安康路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11.08)
1011031安康路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工地職災案
【高處作業應架設施工架或設置穩固工作台】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11月1日下午1時53分許,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勞工倪○○以3公尺之折梯為工具,站立於2.5公尺處梯面從事高處窗戶貼彩色膠紙作業,原有以鐵絲將折梯綁固於結構物上,因鐵絲鬆脫,折梯滑動,致倪員墜落跌至地面,經通報119送往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醫治,罹災者左手骨折下巴撕裂傷,院方診治後同意其返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雇主應使勞工就從事高處窗戶貼彩色膠紙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撰稿人 黃國展1011102)
案發現場外部 | 案發現場 | 案發現場使同類型之折梯 |
1011025景興路 京○公司工地職災案
【屋頂作業風險高,防墜措施不可少】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10月25日上午9時許,本市景興路某民房正進行屋頂修繕工程,罹災勞工潘○○(未戴工地安全帽)爬上高約4公尺的屋頂準備將舊的石綿瓦屋頂拆下時,因未使用任何防墜措施,當其行走於屋頂時不慎踏穿石棉瓦掉到4樓頂板上,造成後背撞到內傷、頭顱骨折內出血,經通報119送往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救治,現已住院返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防護具。
- 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撰稿人 江孟儒1011106)
罹災者潘○○不慎從高約4公尺的屋頂掉下。 |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等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