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
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能檢定之規定,勞委會前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規定,公告參加「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方具有是項操作人員資格。
為使各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單位等訓練單位辦理是項訓練能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相關規定結合,爰配合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之調整,修正「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詳如附件),訓練單位自即日起,對於上述職類術科實習部分應依該實習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