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11021羅斯福路 裝修工地災害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11.02)

1011021羅斯福路 裝修工地災害案

【勿以攀爬雨遮、外牆等不安全方式進入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10月21日上午8時10分許,自營作業者劉○○至羅斯福路某建物2樓進行木作裝修作業,因該址2樓大門遭反鎖致劉○○無法進入,當時隔壁店家1樓門口停放一台貨車,研判劉○○藉由貨車攀爬雨遮由陽台進入屋內,因陽台入口處門也上鎖無法進入,故再度攀爬雨遮欲返回一樓時不慎墜落至1樓地面(高約2.9公尺),當場昏迷,經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仍於當日下午3時5分許不治死亡。

災害預防對策:

        進入工作場所應走適合之通路,切勿攀爬雨遮、陽台、屋頂或施工架,以免發生墜落。
(撰稿人 賀長青1011029)

劉○○不慎自雨遮墜落至一樓地面 雨遮現況

 


1011023 成功路 ○○○興業有限公司工作場所職災案

【高處作業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以避免墜落危害發生】

災害發生經過:

  ○○○興業有限公司承攬內湖區五段某大樓空調系統更新工程,101年10月22日14時25分許,勞工李○○在移動式施工架(二層高)從事送風機更換,欲從施工架旁爬梯攀爬下地時,不慎墜落地面(墜距約3.6m),造成頭部左後方撕裂傷,經送往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急救後意識清醒,已無生命危險。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應使作業勞工採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2.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撰稿人 王信雄 1011101)

罹災者於移動式施工架從事送風機更換,欲自左側爬梯攀爬下地時不慎墜落。(現場梯子已移除,墜距約3.6m) 移動式施工架內部應設有上下設備,避免勞工使用外部爬梯發生墜落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