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於98年5月13日以勞安2字第0980145478號令修正發布「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因工業發展快速,國際對於機械安全要求已多有更革,鑑於不安全機械、器具危害操作勞工致傷殘案件層出不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積極降低傷殘事故,達成降低職業災害千人率至四以下之施政目標,爰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三項之立法授權規定,配合事實需要全盤檢討修正「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由於機械、器具構造之良窳與勞工操作安全密切相關。衝壓機械之構造安全並非完全取決於外加配備,尚應考量機械內建安全機構,爰於本標準原有規範衝剪機械設置安全護圍、安全裝置外,另針對不同構造之機械衝床、液壓衝床分節明文規範,並就小型與大型衝壓機械之差異性,分別規範其安全要求,增列衝壓機械安全性能及跨提型堆高機、窄道式堆高機之安定度、防爆電氣設備構造性能及同等安全性能之認定事項等。此次修正另為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之火災爆炸事故,增列第七章有關防爆電氣設備之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場所區域劃分等事項,並考量製造商及進口商須配合因應調適及業界技術水準尚待提升,爰明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之施行緩衝期,自100年7月1日施行,以降低衝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