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920向陽路愷○有限公司工地職災案(北市勞動檢查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9.26)
1010920向陽路愷○有限公司工地職災案
【使用電鑽作業,應落實作業檢點】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9月19日上午10時許愷○公司勞工游○○於工地5樓使用電鑽機從事模板鑽孔,作業中鑽到模板角材導致電鑽反轉,致使勞工操作電鑽開關的左手食指骨折,經緊急送到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治療,並於101年9月20日出院返家療養。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規定範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撰稿人 王暄豐1010921)
職災發生現場模擬。 | 作業現場照。 |
1010921南京東路奧○公司工地職災案
【2公尺以上開口需確實設置防墜措施】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9月21日下午14時許,南京東路捷運工地再承攬人苙○工程有限公司人員於穿堂層進行安裝風管作業,其勞工林○○將覆蓋開口之模板掀開,丈量開口尺寸時,不慎從開口墜落至中間層線槽物料上(高差4.45公尺),頭、腰部受撞擊造成頭部挫傷及脊椎部份碎裂,緊急送國軍松山總醫院救治,目前留院觀察中。
災害預防對策: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工作台、開口部,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合格之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安全設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原狀。
- 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設置安全網。
-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進行作業之工作場所應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之危害,應予以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撰稿人 李啟瑞1010924)
穿堂層開口原有覆蓋。 | 罹災者將開口覆蓋掀開,準備丈量開口尺寸。 | 罹災者從穿堂層開口墜落至中間層線槽物料上。 |
1010911保儀路 雇主蔡○○工地災害案
【高處作業危害多,安全防護不可少】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9月11日上午11時左右,雇主蔡○○與勞工陳○○在文山區保儀路民宅進行修繕工程,罹災者蔡○○於石棉瓦屋頂丈量尺寸時,因屋頂上未鋪設踏板,且未採取其他防墜措施,蔡○○踏穿屋頂自約3.2公尺之高處墜落至地面,因其未戴用安全帽,造成頭部顱內出血,經送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急救,目前仍住院治療中。
災害預防對策: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正確戴用合格安全帽。
- 對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 從事營繕作業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防止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李明鴻1010924)
事發現場石棉瓦屋頂。 | 傷者踏穿屋頂自3.2公尺高處墜落地面。 | 屋頂作業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