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10臺南市起重吊掛作業發生翻覆墜落災害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8.28)
1010810臺南市起重吊掛作業發生翻覆墜落災害案
【使用起重機需確認額定荷重,超過吊掛能力是翻覆主因】
災害發生經過: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東區昨天有住戶搬新家,搬家公司僱用大吊車吊運洗衣機等家具到3樓之際,整輛吊車突然傾倒,搬家工人林志峰疑從吊籃內跳下摔死。
昨天上午11時許,南市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東區崇善路一部重型吊車翻覆,有人傷亡。消防局救護人員救出頭部受重創、已無生命跡象的搬家公司臨時工林志峰(34歲);另受困在駕駛艙內的吊車助手葉俞廷輕傷,林志峰送醫後仍不治。
搬家公司負責人張文安說,操作吊車的駕駛吳至權是由他們僱用,林志峰則是搬家公司的臨時工。當時死者坐在吊籃,要把家具吊到3樓時,當場告知不要坐在吊籃內,「那樣子危險」,但林沒聽進去,不料整輛吊車側翻,從高處摔落一樓。
林志峰的妻子表示,丈夫過去從事搬家工,據了解,丈夫要搬物品到高處,常會坐進吊籃搬東西。
吊車司機吳至權則說,當時助手葉俞廷坐在後面,要以吊籃把一批家具吊上去,當吊臂升到3樓高時,感覺車子傾斜騰空,想收回吊臂已來不及,立刻跳離駕駛艙,助手一度受困艙內;接著聽到林志峰摔死,但沒看見他有無坐在吊籃內。南市一分局警方今天將報請檢察官相驗遺體,查明死因。
災害原因初探:
本案疑似有下列發生災害的原因,相關事實正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調查中。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超過額定荷重。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未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未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
-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未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未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未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未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派指揮人員者,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 雇主對於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撰稿人 蔡爾森1010823)
發生災害之狀況 |
改善對策 |
1010810基隆市電梯汰換工程發生墜落災害案
【電梯施工危險高,隨時防墜不輕忽】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8月10日壹電視報導】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下午傳出工安意外,三名工人要將貨梯汰換成客梯,在電梯間裡架了一個工作平台進行拆卸作業,但是其中一名男子要出去拿工具時,卻一腳踩空,直接從5樓墜落到地下1樓,當場受到重傷,送醫急救後還是宣告不治。
災害原因初探:
本案疑似有下列發生災害的原因,相關事實正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調查中。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油壓直接式升降機拆除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未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雇主對於油壓直接式升降機之拆除,在卸落車廂壁板之開口邊緣,未設護欄。
- 雇主對於油壓直接式升降機之拆除,未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在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 雇主對於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撰稿人 蔡爾森1010823)
發生災害之狀況及改善對策(翻拍自壹電視新聞畫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