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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10727吉利街黃○龍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8.09)

1010727吉利街黃○龍工地職災案

【為避免割傷危害,個人防護具不可少】

災害發生經過:

  於101年7月27日下午約2時30分許,黃○龍所僱勞工莊○宗於進行鋁窗安裝工程時,利用砂輪機切除切原有的鋁件,俾利新的鋁窗安裝,莊員手持砂輪機(有設置覆蓋)不慎滑手掉落,因未穿鞋而導致腳部割傷,經送台北榮民總醫院治療後,已出院返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及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2.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 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撰稿人 李政峯1010807)

作業用之砂輪機有設置覆蓋。 但受傷勞工作業時並未穿著鞋子而導致割傷。 作業中應穿著個人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