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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外勞得否從事操作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等技術性工作,勞委會有新令釋

勞委會98年4月30日令核釋略以: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所定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無關之操作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等許可以外之技術性工作。但於本令釋發布日前,雇主已聘僱取得我國操作固定式起重機等證照之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者,得因應生產作業需要,指派其在本會許可工作地點從事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等操作工作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雇關係終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會89年11月7日台89勞職外字第0221055號函釋,並自即日廢止。
令釋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