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727指南路 多○公司工地災害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8.13)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應受吊掛作業訓練,違者原事業單位將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第2、3、4款論處,如發生職災並以業務過失致死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某工地於101年5月23日時發生一起吊掛作業死亡職災,現場從事塑膠板料吊運,塑膠板料由OO通運有限公司載運到場,再由輪行起重機吊掛至11樓頂,事發時由OO通運公司未受吊掛作業訓練之黃姓員工擔任吊掛手,對於未成捆之塑膠板料未事先將其捆紮,而直接採半吊方式起吊(吊掛纖維索僅從吊物下方環繞一圈,未有緊束固定之作用),又起吊後突逢警員臨檢,黃員恐收到道路違規停車罰單,遂進入吊掛物下方欲拉上貨車車斗後門把手,此時吊物不慎從吊掛纖維索中滑出,從8樓高散落撞擊至地面上之黃員,造成其安全帽凹陷破損,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工地興建中因腹地有限,各類物料常須逐批進場,模板、鋼筋、施工架、水電等物料須由移動式起重機或固定式起重機吊掛至最新樓層,為確保吊掛作業安全,移動式起重機進場作業前應確實查核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證照、吊掛手證照等1機3證,杜絕機具未經檢查合格進場施作,或未具資格人員擔任操作手及吊掛手。
為預防此類災害再度發生,北市勞檢處至工地檢查時如發現承攬人或再承攬人使未具起重吊掛資格之勞工擔任吊掛手,初次違反通知限期改善,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惟原事業單位第1次即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第2、3、4款論列(為防止職業災害應採取承攬管理等必要措施),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未受吊掛訓練導致職業災害發生,除處以新臺幣6萬元最高罰鍰外,並對原事業單位及相關承攬人以涉嫌觸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移送地檢署參辦。
1010727指南路 多○公司工地災害案
【高處作業危害多,安全防護不可少】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7月27日下午,多○企業有限公司雇主許○○在指南路案民宅晒衣場入口整修工程從事泥作作業時,因行經擋土牆上方邊緣,被尚未完成之排水溝工程鐵件拌倒,從高約2.4公尺擋土牆跌落至地面,經通知119送往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醫治,左手腕骨折及骨盆挫傷,醫治後意識清醒,已轉至普通病房療養中。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撰稿人 李明鴻1010806)
傷者被未完成之排水溝工程鐵件絆倒。 | 傷者不慎跌落擋土牆下方地面。 | 作業場所邊緣開口應設置護欄…等防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