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09赤峰街裝修工程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7.13)
1010609赤峰街裝修工程工地職災案
【使用電動切割機具,要有安全防護設備】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6月9日晚上9時30分許,本市赤峰街23巷○號1樓裝修工程,張姓勞工在室內使用手持式電動切割機裁切木料過程中,右腳大拇指被切割鋸片割到,經119送馬偕紀念醫院台北院區急診,後轉送該院淡水院區開刀住院治療,至6月15日出院返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手持式電動切割機,應有安全防護設備。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張正義1010709)
勞工右腳大拇指被未設護罩電動切割機切割鋸片割傷。 | 電動切割機具,應有安全護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