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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10609赤峰街裝修工程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7.13)

1010609赤峰街裝修工程工地職災案

【使用電動切割機具,要有安全防護設備】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6月9日晚上9時30分許,本市赤峰街23巷○號1樓裝修工程,張姓勞工在室內使用手持式電動切割機裁切木料過程中,右腳大拇指被切割鋸片割到,經119送馬偕紀念醫院台北院區急診,後轉送該院淡水院區開刀住院治療,至6月15日出院返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手持式電動切割機,應有安全防護設備。
  2.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張正義1010709)

勞工右腳大拇指被未設護罩電動切割機切割鋸片割傷。 電動切割機具,應有安全護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