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16 民權東路2段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7.03)
1010616 民權東路2段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工地職災案
【物料搬運時勞工應有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6月16日上下17時許,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李○○在一樓欲將輕隔間材料以人力方式進行搬運時,因李員只穿著拖鞋,搬運材料時欲跨越堆放於地面上之槽鋼時重心不穩,以致失去平衡腳趾遭鋼材割傷,經緊急送往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包紮治療,當日已返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撰稿人 賀長青1010625)
現場地面所堆放的鋼材 | 現場組立後的鋼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