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之相關規定」,生效日期由101年7月1日修正為同年10月1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原訂於今(101)年7月1日起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列入應施檢驗品目,因前述檢驗措施係採取開放國內民間商品驗證機構執行該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核換(發)工作,而迄今尚未有取得符合該局「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6條至第8條規定之民間商品驗證機構,為避免造成相關業者之申辦作業困擾,決定延後至同年10月1日實施。 檔案下載:公告文 分享到 Facebook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