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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公告訓練單位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1年7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為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之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勞委會已在今(101)年6月5日修正發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依該要點第10點規定,每年度受評單位的名單,依下列二種方式產生:1.由評鑑機構自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抽選之;2.由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經評鑑機構審查符合條件者。另依同要點第12點規定,主動提出申請評鑑者,應填寫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目前勞委會已正式公告訓練單位之申請期間為自公告日起至101年7月15日止,如有相關問題,請洽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 馮先生(02-28267239)。 

公告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