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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為促進防爆電氣設備驗證之國際合作,已核備工研院與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UV)簽定測試報告相互承認協定,達成兩國雙方互惠。

一、勞委會為推動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業於99年12月27日公告:「本會自100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及「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應自101年1月1日起使用經勞委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之合格品」,以建構安全源頭管理制度,確保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性能。

二、由於我國廠商產品外銷國外,或國外廠商產品進口台灣,雙方廠商均須於國內及國外兩地各辦理檢測,始得進出口,影響時效性,國內廠商迭有反映推動測試報告相互承認之必要。為節省國內外廠商重複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在確保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品質前提下,勞委會積極推動檢測機構相互認可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並已陸續同意工研院與德國物理技術研究院(PTB)及日本產業安全技術協會(TIIS)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以縮短型式檢定發證流程,達到雙方互惠。

三、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ÜV)辦理產品安全與系統品質之驗證服務,具有豐富經驗,執行防爆電氣設備之產品測試及驗證,其出具之防爆電氣設備驗證合格證書,在國際上具有相當知名度,本次與工研院簽定測試報告相互承認協議,係第3家國外檢測機構與工研院簽定,亦顯示工研院之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技術能力,已具一定水準。

四、爾後,對於國外輸入或國內產製且領有日本TIIS、德國PTB或TÜV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及標章者,依勞委會100 年10 月28日勞安2字第1000146278號令釋,得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故對上開機構如依國際標準IEC 60079 規定驗證者,業者可檢附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國外測試報告書及技術文件向工研院辦理檢定,得免除實體重複測試,並核發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3年。

五、另對於國內防爆電氣設備製造廠產製之外銷防爆電氣產品,如經工研院實施型式檢定合格,如須辦理日本或德國之驗證時,亦可比照相互承認測試報告,節省國內外重複檢測之時間及費用成本,縮短驗證之發證流程,可提升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力,並有助於拓展國際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