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01杭州北路協○企業社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6.05)
1010601杭州北路協○企業社工地職災案
【切割作業產生火花場所,應設置火災預防設備】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6月1日上午10時40分許協○企業社勞工吳○○於地下3樓使用切割機從事3號鋼筋切割作業,因作業導致火花噴濺周圍裝有保麗龍之袋子,因而引發火災,致使勞工吳○○吸入濃煙,經緊急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救治,目前住院治療中。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 雇主應依規定,按其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 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撰稿人 王暄豐 1010604)
職災發生現場。 | 肇災物(內含保麗龍球之袋子(輕質灌漿牆用)。 | 使用切割機從事切割鐵材作業,應設置預防火災之設備(擋鈑及配置滅火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