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10521鄭州路○○工程行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5.25)

1010521鄭州路○○工程行工地職災案

【禁止使用2公尺以上合梯進行高處作業】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5月21日上午10時許,鄭州路某火災後現場,屋主委託○○工程行進行廢棄物拆除及清運作業,勞工莊○○準備拆除鐵件構造之遮雨篷,先使用2.1公尺合梯查看遮雨篷現況,攀爬過程中重心不穩跌落地面,造成大腿骨裂傷,經緊急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救治,目前無生命危險。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高差超過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施工台。
  2. 雇主對新僱勞工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李啟瑞1010521)

罹災勞工使用2.1公尺合梯檢視遮雨篷現況,攀爬合梯時重心不穩跌落地面。 合梯使用高度需低於2公尺。 高度大於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應架設施工架方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