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30 民生東路皖○實業有限公司碰撞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5.08)
1001130 民生東路皖○實業有限公司碰撞職災案
【擦手紙架等物品應使用安全材質,安裝位置應防止人員發生碰撞】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11月30日下午13時左右,皖○實業有限公司之勞工林○○在在大樓之4樓清潔男廁時,因頭部撞擊廁所內之鐵製擦手紙架,致顱內出血死亡(該事業單位並未於職業災害發生24小時內通報北市勞檢處,北市勞檢處於101年3月22日接獲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交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交查案件方知此案並展開職災檢查)。
災害預防對策:
- 勞工發生1人死亡或3人受傷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應於災害發生24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雇主對於擦手紙架等物品,應使用塑膠或其他安全材質,造型避免銳角傷人,安裝位置應特別留意,以防止人員發生碰撞。
-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 雇主應依規定,按其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二、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撰稿人 謝振豐 10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