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為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之認可訓練機構。
一、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勞委會已於100年12月16日發布「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及護理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以建立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訓練機構管理機制,確保訓練品質,保障受訓人員權益,以提升訓練成效。
二、依該要點第3點規定,全國性職業醫學專業團體、全國性護理專業團體得向勞委會申請認可。
三、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訓練,目前經認可之機構為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有關其開課訊息請逕洽該學會,聯絡資訊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