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413中央北路永○不銹鋼門窗行工地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4.24)
1010413中央北路永○不銹鋼門窗行工地職災案
【從事鋁窗修繕作業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4月13日9時許邱○○(即永○不銹鋼門窗行)所僱勞工邱○○(亦即罹災者)等3人於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2段95巷2號4樓陽臺從事鋁窗修繕作業,當時邱○○站在洗衣機上進行舊鋁窗拆除作業時,因未使用安全帶,導致從4樓站立之陽臺洗衣機上墜落至2樓雨遮上,造成顏面割傷,經通報119後送往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急救,目前仍住院療養中。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設置護欄、護蓋、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佩掛安全帶、設置警示線系統、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等。
- 雇主應按其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雇主應依勞安法及其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撰稿人 梁蘊華檢查員1010416)
邱○○當時站立於4樓陽臺洗衣機上拆除舊鋁窗發生墜落災害。 | 邱○○從4樓墜落至2樓雨遮上。 | 從事鋁窗修繕作業可佩掛背負式安全帶及使用捲揚式防墜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