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10423 新湖二路卓○○工地重大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4.26)

1010423 新湖二路卓○○工地重大職災案

【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施工台】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4月13日上午11時許,勞工卓○○於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號4樓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利用合梯進行高差約3.4公尺之冷氣包覆作業(係避免進行牆面油漆工程時弄髒該冷氣),不慎由合梯上墜落致頭部撞擊地面受傷,經現場人員緊急送醫至三軍總醫院急救,並在加護病房觀察,唯仍延至101年4月23日不治死亡。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高差超過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施工台。
  2.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配戴。
  3.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雇主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5.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6.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7. 雇主應對作業勞工施以從事適於各該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8.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確實巡視、連繫與調整改善承攬人、再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
  9. 原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暨應採措施。

(撰稿人 李政峯 1010424)

包覆位於輕鋼架上方之冷氣(高度約3.4公尺),避免後續進行牆面油漆工程時弄髒該冷氣。 罹災勞工進行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使用之合梯 雇主對於高差超過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施工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