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自今(101)年7月1日起,「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強制列檢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將自今(101)年7月1日起列入商品檢驗法的應施檢驗品目。本次公告納檢的適用對象,係以101年7月1日以後,運出國內產製廠場或進口國內銷售的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商品。
        製造商或進口商自7月1日起,對於新出廠或進口前述商品時,均應向勞委會委託的型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測試合格,再向經濟部委託的驗證機構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凡未完成安全驗證者,廠商均不得將其產品運出產製廠場或輸入國內市場銷售。否則,將對開罰製造商或進口商新臺幣20萬元至200萬元。

        勞委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此次再度以跨部會合作模式共同出擊,實施源頭管制,將提供使用者安全更多保障。以往,使用者欲選購安全機械產品,無從單由外觀辨識,製造者欲證明其機械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亦難採用具有公信力方法,取得消費者信賴,如有機械安全認證機制,便可解決前述問題;勞委會繼開創首波衝床、剪床驗證模式累積推行成果之後,即將全面展開第二波跨部會聯手消弭不安全機械行動。

        為防止因「圓盤鋸」及「研磨機」缺乏安全裝置或構造缺陷而造成作業人員肢體遭受割傷的悲劇再度上演。絕對不容忽視「圓盤鋸」的鋸齒刀鋒銳利,「研磨機」加工作業因研磨輪高速旋轉而有破裂傷人的風險。業者有無在製造端採取排除潛在危害相關設計考量,透過實施強制列檢,一律在通過安全驗證機型產品上張貼合格標章,不僅容易識別,而且能夠有效落實源頭管理。

        針對國內產製或進口的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實施強制列檢,業界關心舊品是否列檢問題,如圓盤鋸與研磨機的舊品經整修後,以新品樣態於市場販售者,或國外進口中古貨品進入台灣市場,均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此舉將使安全把關機制更臻嚴謹。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與研磨機的列檢品目清單,可由100年12月30日出刊的第17卷第250期行政院公報的財政經濟篇項下查詢相關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或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最新消息」網頁(http://www.bsmi.gov.tw)瀏覽。

        進口外國製圓盤鋸與研磨機,無論是否曾取得國外安全認證標章,凡進口通關時,均必須完成國內型式檢定與商品驗證程序,始能順利通關,此一訊息,政府已完成預告通報WTO全體會員國知悉。對於進口國外貨品如屬應施檢品目者,海關將配合查核及實施邊境攔檢,為避免貨品退運或無法取貨,呼籲輸入商留意相關機械驗證規定,及早辦妥機械驗證。

        由於市售砂輪機及手提型電動圓盤鋸數量龐大,包括手提型電動手工具及以人工進退料的機型在內,五金行或大賣場購得方便,使用廣泛,實施此一商品檢驗的源頭管理制度後,料將造成不安全的商品進入市場受到攔阻,淘汰劣質商品,引導市場回歸良性競爭。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的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因現行法規僅能對雇主課以法定責任與義務,無法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採取源頭管理,勞委會已著手積極修法中。在完成修法程序前,採取跨部會合作模式辦理機械安全源頭管理,為安全把關,仍可達到無縫接軌。

        為確保列檢商品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屆時主管機關將派員至陳列銷售的經銷場所、生產或存放的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安裝使用的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執行後市場管理及抽檢,要求場所負責人或報驗義務人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樣品等,以供查核或試驗,業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將遭罰鍰處分。

        使用中的既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屬於末端管理,雖無須列入商品檢驗對象。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遵守「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規定,勞動檢查員赴廠檢查時,如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將通知雇主限期依法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鑑於歐盟實施機械安全認證制度,張貼CE認證標誌,才能在歐盟境內市場販售,實施有年,對於保障機械安全成效斐然。國內廠商銷往歐盟產品均通過CE認證,惟外國進口國內市場者則否,如仍任由不安全產品在國內市場任意流通,不啻內外銷產品在安全規格上有所謂一國二制問題,影響勞工安全。勞委會與經濟部合作辦理機械驗證制度,將可提高機械安全性,有效保障使用者安全,兩部會目前已緊鑼密鼓對相關業者舉辦說明會,呼籲製造商及進口商須及早採取因應準備,使用商提出產品採購規格時,也須配合此一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