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330新明路優○○清潔事業有限公司勞工遭壓傷職災案(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4.16)
【1010330新明路優○○清潔事業有限公司勞工遭壓傷職災案】
升降機械作業範圍禁止人員進入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3月15日下午約13時45分許在內湖區新明路,優○○清潔事業有限公司勞工高○○派遣至○○公司於從事清潔打掃作業時,因站立於升降機械動線下方,又因其他勞工操作升降機械未確認人員淨空,致遭機械下降時壓傷,造成身上多處骨折,經送醫開刀治療休養中。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等設備。
-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陳韻竹1010406)
機械之原動機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等設備。 | 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作業範圍。 |
【1010331 忠孝西路與塔城街口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墜落職災案】
切勿使用怪手吊掛重物!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3月31日上午11時16分許,勞工宋○○於某捷運工地穿堂層之工作井操作挖掘機進行H型鋼(長7公尺、重1.624公噸)吊運作業。過程中因型鋼碰撞吊料口周圍樓板,造成重心不穩失去平衡,向下急墜,挖掘機因無法負荷型鋼重量,連人帶車遭型鋼拖入吊料口,墜落至軌道層(落距13公尺),造成罹災勞工雙腳骨折、肺部內出血受傷,經通報消防局119將其送至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臺北總院治療,目前住院觀察中。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應於作業前評估施工可能產生之危害及對應應採取之安全防護措施。挖掘機(怪手)設計用途為鏟掘土方,吊掛重物應使用適當之起重機具設備。
-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型鋼吊掛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應確實巡視、連繫與調整改善承攬人之工作場所之危害。
(撰稿人 楊家昌1010405)
挖掘機因無法負荷型鋼重量,連人帶車遭型鋼拖入吊料口,墜落至軌道層(落距13公尺) | 吊掛重物應使用適當之起重機具設備 |
【1010407○○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被捲職災案】
機器傳動輪應設防護設備以避免被捲災害發生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4月7日上午06時08分許,○○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邱○○於鋼管磨管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邱○○因傳動輪未有防護設施,於作業移動過程中,左小腿與腳趾不慎被轉動中傳動輪捲入夾傷,經通報消防局119,將邱君送至內湖三軍總醫院手術治療處理後,人員意識清醒並無大礙。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潘彥江 1010410)
邱○○作業移動過程不慎遭捲夾傷。 | 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