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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為促進防爆電氣設備驗證之國際合作,已核備工研院與日本產業安全技術協會(TIIS)及德國物理技術研究院(PTB)簽定測試報告相互承認協議,達成兩國雙方互惠。

一、勞委會為推動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業於99年12月27日公告:「本會自100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及「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應自101年1月1日起使用經勞委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之合格品」,以建構安全源頭管理制度,確保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性能。

二、由於我國廠商產品外銷國外,或國外廠商產品進口台灣,雙方廠商均須於國內及國外兩地各辦理檢測,始得進出口,影響時效性,國內廠商迭有反映推動測試報告相互承認之必要。為節省國內外廠商重複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在確保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品質前提下,勞委會積極推動檢測機構相互認可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以縮短型式檢定發證流程,達到雙方互惠。

三、經洽商國外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機構後,勞委會已核備本會委託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機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本公益社團法人產業安全技術協會(TIIS)及德國物理技術研究院(PTB)簽定測試報告相互承認協議,以達成兩國雙方互惠。

四、日本產業安全技術協會(TIIS)及德國物理技術研究院(PTB)執行該國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業務,分別有40餘年及60餘年之經驗,其出具之防爆電氣設備認證合格證書,在國際上具有相當知名度,本次願與工研院簽定測試報告相互承認協議,亦顯示對於工研院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技術能力之肯定。

五、對於國外輸入或國內產製且領有日本TIIS或德國PTB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及標章者,得依勞委會100 年10 月28日勞安2字第1000146278號令釋,得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故對上開機構如依國際標準IEC 60079 規定驗證者,業者可檢附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國外測試報告書及技術文件向工研院辦理檢定,得免除實體重複測試,並核發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