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勞委會為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並確保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於認可期間能持續運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爰重新檢討本要點所定績效認可之申請門檻、增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並修正認可年限之審定基準,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 | 增列事業單位得申請績效認可之門檻,以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條之1規定、避免浪費行政資源並促使事業單位重視職場安全衛生管理。(修正要點第2點) |
二、 | 為精確評估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績效之良窳,增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使申請認可單位據以清楚呈現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並依上開自評表經評定之總分作為審定認可年限之基準。(修正要點第8點附件三及第16點) |
三、 | 為節省行政資源,增列認可作業機構得退回申請之情況,並修正辦理初審作業之相關規定,以增加行政效率。(修正要點第10點及第13點) |
四、 | 針對取得TOSHMS驗證之申請認可單位,增列得免現場查核之條件,以確保該等單位於驗證期間內仍持續有效運作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修正要點第11點) |
五、 | 為強化通過績效認可單位之訪查機制,於實施臨場訪視時,增列本會得通知限期改善、酌減認可有效期間或廢止績效認可之情形。(修正要點第20點) |
勞委會強調辦理績效認可作業係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條之1規定,僅認可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於一定期間內得免專責及專職,不代表認可其整體安全衛生績效,事業單位仍應遵循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精神,落實PDCA原則,持續改善,方能確保勞工之工作安全與健康
有關本要點修正後之完整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