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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2中山北路停車塔拆除作業發生被夾職災案(北市勞檢處最新消息101.03.12)

1010312中山北路停車塔拆除作業發生被夾職災案

【拆除作業危險高,切斷電源安全保】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3月12日臺北巿中山區一處機械停車塔拆除工地,中午十二時多,工人楊先生於停車塔第七層平台打除接近鋼架部分之防火泥以便後續鋼架切除工作,中午休息欲跨過停車井到塔外平台下樓用餐時,不料停車塔上方的拆除工人正由位於停車塔第1層平台的工頭啟動上下平台載運下來,將他向下夾落至第六層平台突出之鋼架上,壓夾死亡至15時整方被消防局拉出壓夾處。

災害原因初探:

        本案初步研判有下列發生災害的原因,相關事實正由本處調查中。

  1.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未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未完成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
  2.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時,未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且未具有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
  3. 雇主對構造物拆除區,未設置勞工安全出入通路。
  4.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先切斷構造物電源,並拆除其配電設備及線路;且應先行完成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
  2.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時,應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且應設置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後,才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
  3. 雇主對構造物拆除區,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出入的通路。
  4.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撰稿人 李連福10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