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託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勞安1字第1010145252號 主 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依 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十七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王如玄 相關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 分享到 Facebook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