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備查,有關該備查方式業經本(101)年1月20日以勞安3字第1010145040號文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公告文」。
有關備查表件內容,請逕自下載附件「備查表件電子檔」或至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首頁/服務專區/表單下載,依備查事項,下載「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備查資料表」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備查資料表」之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