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歡迎各界提供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法建言,對於部分人士有誤會之處,勞委會特再澄清說明。
有關署名「台灣安全衛生專業聯盟」及以「一群為台灣工安打拼三十多年的專業人士」名義發起「職安法意見調查表」問卷,進行網路流傳轉寄,對勞委會推動之政策、減災策略及修法草案內容容有誤解,特澄清說明如下;
職安法意見調查表訴求 | 勞委會澄清說明 |
1.為何96年勞檢單位的檢查量與處分量比88年分別增加522%與588%,但職災千人率反而增加0.5%,反之99年的檢查量與處分量比96年分別減少46.41%與71.44%,職災千人率反而減少1.37%的道理何在? | 1.有關96年以前,本會減災方案係以職災死亡率為指標,並非職災千人率(含死亡、失能、傷病),98-100年之安衛方案始改以職災千人率為指標。 |
2.不檢討二度五星獎得主發生一次爆炸死亡六人的根本原因;更不反省推動TOSHMS,強迫要求量化風險評估,仍然無法避開麥寮三次重大火災事故的事實;誤以為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就可以將台灣工安推向光明前景。 | 1.五星獎、工安獎係對企業當年優良表現之肯定,企業須秉持PDCA精神持續落實與改善,並不代表獲獎單位往後將永不發生災害事故。 |
3.立法院去年11月23日在少數立委把持下通過一讀的條款,把很多經濟部、環保署、消防署、衛生署等業務攬過來,強加給弱勢工安人員承擔重任。 | 1.勞安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依國際立法例,對產品製造者、輸入者亦科以安全衛生義務,本會與經濟部、環保署、消防署、衛生署等業務,各有權責分工,亦無強加給弱勢工安人員承擔重任情事。例如化學品登錄及分級管理,將委由專業團體辦理;機械驗證業務將由驗證機構辦理,健康管理由醫護人員執行;均非由工安人員執行。 |
4.把國外民間團體訂定軟性的指引列為我國法令硬性條文。 | 1.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參照ILO-OSH 2001及OHSAS 18001辦理,為自願性。修法並未硬性將國外民間指引立法強制執行。 |
5.一次事故處高達5,000萬的罰鍰。 | 立法院朝野協商已恢復行政院版之罰鍰上限3000萬元,本會並遵照立法院審查決議訂定裁罰基準草案,採分級分次裁罰,並無一次事故處高達5,000萬元的罰鍰情事。 |
6.明定以委託辦理之名,將大筆金錢送給財團法人、顧問公司或公法人的條款 | 公法人係依行政程序法接受政府委辦業務,自受相關法律之拘束;事業單位洽請財團法人、顧問公司提供專業技術輔導係自願性,並非強制性,亦無將大筆金錢送給財團法人、顧問公司或公法人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