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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使用捲揚機進行吊料作業,應確實戴用安全帶、安全帽(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1.01.16)

【使用捲揚機進行吊料作業,應確實戴用安全帶、安全帽】

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1月11日上午11時28分許勞工許○○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號5樓屋突之地坪處使用捲揚機進行吊料作業時,不慎連同捲揚機墜落至地面1樓,經現場人員緊急通報消防局前往急救,但現場已宣告不治死亡。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二、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且應加以標示。……九、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十、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2.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3.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4.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6. 雇主應對作業勞工施以從事適於各該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撰稿人 王暄豐 1010112)

作業地點模擬圖。 罹災者墜落位置圖。 吊運人員應確實戴用安全帶、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