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之實驗室等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3日勞安1字第100146931號函公告 主 旨: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4條第1項第15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部分工作場所。 檔案下載:公告函 分享到 Facebook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