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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修正發布「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行政院勞委會為辦理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之績效認可,提昇安全衛生管理功能,特別訂定「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然鑑於本要點自發布實施以來,部分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申請期間或有效期間,仍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案例,經檢視現行認定標準顯有過於寬鬆之情形,爰調整認可有效期限,近三年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總合傷害指數平均值為同行業二分之一以上者,分別調降認可期限或為「未通過」。此外,該事業單位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檢討報告重新申請認可;否則其認可處分將失效,期藉此促使事業單位持續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另為確保績效認可結果之品質,並協助事業單位檢視及持續提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其他修正重點尚包括修正「認可申請表」,明定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擬認可業務限於從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16款「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並增列填表說明,俾使事業單位正確填表。
 
修正重點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