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發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
為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之管理,及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勞委會配合新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及查核結果,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一、 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新增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類、課程及時數。
- 二、 強化潛水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檢討修正潛水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 三、 鑑於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依操作型式,而有不同機型,爰於課程中註明該等教育訓練之實習課程,應依不同機型選擇各該機型及術科實習場地操作。另訓練單位亦應依該術科實習操作之機型,發給各該機型之訓練期滿證明。
- 四、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事業單位等訓練單位,如擬對外招收不特定對象之學員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應依職業訓練相關法規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另增列有關非營利法人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認可機制。
- 五、增訂訓練單位應於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優等以上者,得放寬至訓練資源較為匱乏地區或有特殊需要之事業單位內辦理教育訓練,以滿足實際需求。
- 六、為落實訓、考分離制度,有關教育訓練結訓測驗將逐漸改採電腦化統一測驗機制,爰明定訓練單位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者,其學員之結訓測驗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委任(託)之測驗機關(構)辦理。
- 七、增訂訓練單位之教育訓練計畫未依規定,於開訓前將訓練計畫報請訓練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之裁罰規定。
- 八、 鑑於潛水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與現行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不同,為利法制作業程序與制度之銜接,另為規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