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機械要注意 使用管理要執行(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11.01)
【車輛機械要注意 使用管理要執行】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10月25日倉○興業有限公司勞工林○○(罹災者)進行地下3樓停車場地坪(環氧樹脂)工程。上午10時許,黃○○駕駛堆高機於地下3樓進行棧板等廢棄物之集中作業。當時,林○○(罹災者)正進行搬移阻擋車輛通道之臨時圍籬作業且其恰好並背對堆高機,在堆高機放置棧板後倒退過程中與罹災者右腳踝發生碰撞,經救護車轉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急診室治療,並於當日下午2時出院。
災害預防對策:
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 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駕駛者等依規定就位者除外),否則不得起動。
- 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駕駛者等依規定就位者除外)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撰稿人 曲晉興 1001028)
罹災者搬移阻擋車輛通道之臨時圍籬。 | 罹災者背對堆高機,堆高機在放置棧板後倒退過程中與罹災者右腳踝碰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