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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1001025 內湖區○○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王○○災害案簡訊(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10.27)

【1001025 內湖區○○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王○○災害案簡訊】

  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許,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王○○(罹災者)於內湖區安○路之廢木柴處理廠內持圓鍬於輸送帶週邊進行木屑清掃作業時,左手伸入輸送帶內欲撿拾木塊,不慎遭捲入致使左手臂骨折及撕裂傷,現場目擊勞工曾○○立即停止輸送帶運轉並切斷輸送帶及拆卸機器,使罹災者王○○得以將左手移出,後續立即通報119緊急送內湖三軍總醫院急救。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1.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2.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3. 雇主應依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雇主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撰稿人 紀佳成10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