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捕魚是否該戴安全帽?勞委會回應說明
勞委會回應自由時報98年3月17日B2版「捕魚出事 沒戴安全帽 船主船長吃官司」新聞如下:
1. 漁民安全或船員安全於漁業法、船舶法及船員法已有相關規定,屬特別法性質,自應優先適用。另漁業係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適用之事業,因此漁民安全亦有勞安法之適用。
2.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另第280條規定「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有關漁民是否應戴用安全帽,應視其「作業」而定,如該漁民從事起重機、起網等相關作業時,而有遭高處物體飛落擊傷漁民之虞時,自應戴用安全帽。惟如屬一般捕魚作業,而無物體飛落之虞者,則無需戴用安全帽,並非全部漁民或工作全程皆需戴用安全帽。
3. 有關報載本案漁民出海捕魚時,起網時所捲起之浮木擊中船員頭部,致昏迷落海吸入過多海水死亡,經詢問南區勞工檢查所,該所並未就本案實施檢查,因此並不瞭解本案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係因記者電話詢問,而回應應戴安全帽。
4. 有關漁民安全之研究,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已於基隆、蘇澳、東港等港口設置漁民安全教室,宣導漁民之作業安全,並研發輕便型安全帽,推廣漁民從事起重機或起網等相關作業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