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接受不同機型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或「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學科課程時數可否抵充?
勞委會前已公告自100年7月1日起,訓練單位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訓練期滿證明須加註起重機術科實習操作之機型。
因固定式起重機之機型分為「機上操作」或「地面操作」,考量該等種機型所需之職業災害預防能力之專業學理,包括起重機具相關法規、固定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等知識,均相同。故對於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及附表10規定,接受某一機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學科訓練時數22小時,並取得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如再接受同一職類不同機型之教育訓練者,得依同規則第38條規定辦理,即於2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術科以外)課程及時數相同者,得抵充之。
另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機型亦分為「伸臂可伸縮」或「伸臂不可伸縮」,故其學科課程時數之抵充方式,請比照上述「固定式起重機」職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