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防火保安康 火災危害不發生(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7.26)
【裝修防火保安康 火災危害不發生】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7月12日本市新東街3樓裝潢工程正進行木作系統櫃及油漆作業。當日晚上19時,屋主發現陽臺垃圾筒冒出濃煙,並通報119消防隊,現場火源立即撲滅。經詢問工人,係菸蒂用腳踩熄後丟棄垃圾桶,因未確認菸蒂是否確實熄滅,致發生垃圾筒起火,所幸屋主及時發現,無人員傷亡。
災害預防對策:
- 加強對進場裝修人員施工,嚴格審查動火申請,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內,不得進行焊接作業。施工結束後要立即消除火種、徹底清理工作現場,並進行一段時間的監護,沒有問題再離開現場,做到不留死角。
- 對於易引起火災危險之室內裝修工程場所,應標示嚴禁煙火,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 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撰稿人 詹志民 )
裝潢場所有易燃油漆物料未設置禁止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 易引起火災危險之室內裝修工程場所,應標示嚴禁煙火,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
【上下設備要做好 墜落災害不發生】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7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本市忠孝東路5段某大樓請林○○(即罹災者)於地下2樓從事抽風機安裝作業,林○○站在1層施工架(高度1.75公尺)上欲攀跳至水箱(高度4公尺)上方時,因施工架不穩定,於攀跳中不慎跌落下來,導致左腳扭傷。經通報119送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救,於當日14時30分出院回家休養。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從事營造裝修作業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詹志民 )
站在1層施工架上欲攀跳至水箱上方。 | 在攀跳中不慎跌落下來,導致左腳扭傷。 | 應確實搭設施工架及設置安全上下樓梯。 |
【1000718 大龍街水電承包商陳○○墜落災害案】
臺北市立○州國民中學之3樓活動中心於進行冷氣安裝作業時,由其水電承包商陳○○爬至活動中心窗外之2樓雨遮進行線路查勘作業,此時因不小心及雨遮上有青苔,陳○○不慎墜落至地面(高度8公尺),經通報119將其送往馬偕紀念醫院台北院區治療。所幸因墜落處地面為鬆軟草皮,陳君無明顯外傷,無生命危險,已於7月19日晚上出院。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張景閎)
【電動機具應有防漏電裝置、避免感電傷害】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7月16日下午16時50分許,勞工林OO於酒泉街某工地屋頂使用打磨機從事屋頂防水隔熱翻修工程作業時,因當時天候下雨,且作業所使用之機具有漏電情況,勞工於作業時觸碰該機具,導致發生感電災害,經緊急送往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急救,目前已出院療養。
災害預防對策:
- 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 勞工從事其他營建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撰稿人 王暄豐 )
使用打磨機作業。 | 電動機具應有防漏電,避免感電傷害。 | 電線置於潮濕地面且未架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