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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超過護欄高度的合梯作業,應注意開口處墜落災害(北市勞檢處勞工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7.12)

【超過護欄高度的合梯作業,應注意開口處墜落災害】

災害發生經過:

  罹災勞工許○○於100年7月4日下午在地下3樓管道間旁,以合梯從事電纜線配設作業,初步研判罹災者於合梯上因重心不穩,連同合梯向管道間開口處傾倒,致許員從該處墜落至地下7樓地面(墜落高度約14.3公尺),經通知119送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急救,已不治死亡。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 雇主護欄前方2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90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撰稿人 黃國展 )

勞工於地下3樓從事電纜線配設作業。 勞工於地下3樓以合梯從事電纜線配設作業,連同合梯向管道間開口處傾倒。 勞工自地下3樓管道間開口處墜落至地下7樓地面(墜落高度約14.3公尺)。